按照合同规定的保单周年日领取生存金,具体如下:
生存年金: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合同有效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生存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申请日为保单周年日的,含申请当日),若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生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于保单周年日按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与部分领取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费的20%。 若领取生存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生存年金。届时,可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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