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犹豫期:保险的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的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果不愿意接受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以将保险合同退还给保险人并且申请撤销该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起始日期一般规定为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如果投保人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购买的保险,那么犹豫期的起始日期是从保险购买成功后保险公司下发电子合同的次日零时。
保险犹豫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退保率,每一种保险产品卖出后都要考虑退保率的问题,如果没有犹豫期的话,在签订合同时保险生效,之后发生退保会提高产品退保率,而犹豫期可以推迟保险的生效日期。
保险的等待期:保险的等待期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合同里约定的保险赔偿额,这一指定时期就是等待期,又称为观察期或者免赔期。保险的等待期条款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逆选择的发生,我国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一般为90天或者180天,一般来说高回报率的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会比较长,消费者希望等待期越短越好,但是两者的平衡并不好维持。此时就需要找个经验丰富的保险业务员对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与保额高低进行分析,尽可能为客户提供两全的保险产品。
保险的宽限期:保险的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所给出的宽限时间,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法定的宽限期内,即使没有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在这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要赔付一定的保险额,不过在此之后被保险人需及时补缴保费。如果被保险人拖缴保费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将会被中止,这时只有提出复效,保险合同才能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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