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富宝年金保险简介
1、特别关爱金
产品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60%给付特别关爱金。
2、年金
产品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0%给付年金。
3、呵护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呵护 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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