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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