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生存保险金:第5、6个保单周年日,按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教育保险金:主险合同生效已满7年的,第18、19、20、21个保单周年日按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教育保险金。
(3)生存保险金: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按基本保金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注:同时满足教育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按照教育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不再给付该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
(4)全残保险金:因疾病造成“全残”的,按所交保费和全残时的现价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全残”的,按所交保费和意外全残时的现价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5)身故保险金:财富金尊:按所交保费和身故时的现价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聚财宝:按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和所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累计年金领取)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6)提前给付保险金:按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年金,
(7)年金:主险合同生效满5年后,自约定的领取年开始,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下列两者的较小值:所交保险费的20%和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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